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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协会章程
2007-12-19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协会。英文名为:The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 简称为JLSH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多层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体系、推动其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开展学术研究,聚贤、纳言、立说、献策,为推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疗卫生、药品流通的体制改革与事业发展、让更多的人享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单位是吉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针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理论、制度设置、管理体系等方面开展研究及相关调查;利用有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各方面数据,分析研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运行状况;
(二)开设相关学术领域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长期研究,承担政府机构委托的科研项目,为制定政策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研究和参与制定各类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管理方法,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管理评估;
(四)充分利用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相关领域的教育资源,开展干部培训工作;
(五)与国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组织、机构及其专家教授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编辑、翻译、出版、发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专业刊物和著作;
(七)宣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各项政策,反映政策实施效果和各地改革与发展动态,交流学术成果和政策信息;
(八)经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业务部门同意,转让和推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研究成果;
(九)建立研究基金,筹集研究经费,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从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研究、教学、管理、开发、利用,并愿意为促进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出版物、资料;
(五)论文和著作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刊登;
(六)在本会支持下开展研究工作、在本会帮助下推广研究成果;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也可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符合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处理应当及时处理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六)拟定本会规章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拟定本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名誉顾问、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工作人员可由会员单位推荐或社会招聘,逐步实现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内部的专业工作机构,履行协调、自律、维权、宣传、咨询、服务等职责,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名称、会徽标志及其衍生物和各种活动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本会无形资产。其使用应有利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事业,其有偿收益归本会所有。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吉林省民政厅和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并报吉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吉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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