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管字[2009]39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2009年调整为1550元。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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