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管字〔2011〕59号
省直各离休医疗费统筹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函[2011]242号)要求,现将2012年度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征收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
2011年12月20日—12月27日
二、 征收流程
(一)省直各离休医疗统筹单位到省医保局基金征缴部打印本单位2012年离休人员医疗费征缴通知单;
(二)认真核对本单位实际缴费人数和缴费标准与征缴通知单核定的人数和缴费标准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按征缴通知单核定的金额及时缴费;
(三)缴费完毕后,到省医保局财务窗口领取收据。
三、征收标准
省直在长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为2.1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为2.7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为2.8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年统筹标准为2.9万元。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入资金标准不变。
四、注意事项
(一)各离休医疗费统筹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2011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离休人员是否到我局办理退保减员手续,并在打印征缴单前及时办理退保减员手续。2011年已死亡的离休人员未及时办理退保减员手续的,我局将按现有人数征收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
(二)统筹医疗费由单位缴纳的,单位要按缴费通知单于2011年12月30日前到帐(省医保局帐户),逾期不缴的,视为单位欠费,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其单位所有离休人员医疗待遇。
联 系 人:邸大鹏
联系电话:88690552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离休服务 征费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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