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劳社医字〔2005〕37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一月四日
吉林省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保障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加强医疗费用管理,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00元。
第二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实行相对固定一所医院的管理服务办法。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吉大一院、吉大二院、中日联谊医院、省医院、省中医院、省南湖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前卫医院、解放军第二○八医院和长春市中心医院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不得拒绝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选择,一个年度内不做变动。
第三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人数和医疗费统筹标准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定额管理,超支分担,结余共享。定点医院年度内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如有结余,将结余额的60%留给定点医院用于改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就医条件,40%作为统筹基金使用。如有超支,超支额在20%以内的(含20%),定点医院承担超支额的50%,省财政承担50%;超支额在20%以上部分全部由定点医院承担。年度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由定点医院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原则上仍按《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医疗所需特殊诊疗项目和药品由定点医院审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不予报销。
第五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使用的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定点医院联合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确保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使用植入器官、材料价格超过统一招标采购确定的品种价格部分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须经定点医院审核批准,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制定的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七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突发疾病,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垫付,再到定点医院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八条 经定点医院批准发生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配处方药费,先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垫付,再到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方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就医用药。具体办法如下:
(一) 门诊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帐户,年标准为3000元。
(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帐户余额不为零时,可持卡在上述10所定点医院(包括自主选择的一所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也可持上述10所定点医院医生所开的处方,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个人帐户3000元医疗费用用完后,可继续在自主选定的一家定点医院门诊就医。
(四)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自主选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就医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统筹经费支付。
(五) 年终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个人帐户如有结余,结余部分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次年2月底前以现金形式全部返还给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
第十条 加强管理,完善审核制度。
(一)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继续加强对定点医院监督管理,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监审制度和办法,采取预留保证金、并将保证金返还与日常考核结果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满意度挂钩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二)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按月对各定点医院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定点医院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用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本人治疗之外,以及报销转外、异地就医医疗费不合理等侵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在拨付给定点医院的医疗费定额中相应扣减。
第十一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医疗资料单独保管。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的具体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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