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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2007-07-16

                             吉政发[2000]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统筹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年内在全省范围普遍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要在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医疗机构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做到三项改革同步进行,配套推进。
  二、要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使广大职工群众充分了解医疗保险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一个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定期研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要配合抓。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尽快理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体制,在今年8月底前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能统一归口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部门务必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慎重行事,妥善加以解决。遇到涉及全局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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