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管字[2006]2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意见〉(吉政办发〔2006〕37号)自2007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使离休干部的正常医疗不受影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省直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征缴工作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医疗费统筹额度按吉政办发〔2006〕37号文件规定筹集。请各单位及时到省医保中心基金征缴部为离休干部办理缴费手续。
无缴费能力或具备部分缴费能力的单位,省医保中心根据省财政困难企业补助文件按比例进行征缴。所在单位未缴纳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封锁该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二、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要按离休干部本人申报的定点医院情况分类填写《省直离休干部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见附件)。定点医院选定后,年度内不再更改。
三、根据本单位2006年度离休干部的减员情况,在定点医院办理结算手续完毕后,填写《省直离休干部减员情况表》同时报省医保中心基金征激部。
四、各单位在办理缴费手续时,需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1、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界定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78〕组通字40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的有关规定。
2、省直在长单位老红军(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解决战争时期(1945年9月2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厅级离休干部需报送离休干部审批表、提高待遇审批表和省委组织部任职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离休干部需报送离休干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通知所有异地就医、转外就医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在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住院费暂结手续(不是办理出院)。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在原选择的定点医院报销。办理住院费暂结手续后仍需住院治疗的,由代理人到新选择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正在本地原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如要变更定点医院,2007年1月1日前要转入自己新选择的定点医院。因病情较重暂不能转入选定定点医院,需继续在原医院住院治疗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由代理人在2007年1月8日前到新选择的定点医院办理审批手续,医疗终结后,到新选定的定点医院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2007年1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或其单位承担。
七、2007年度,离休干部在其个人帐户额度内可在所有省医保已开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请各单位通知本单位离休干部。
八、召开本单位离休干部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务必在2006年12月8日前将有关文件传达到每一位离休干部,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联系电话:88690557
附件:1、2007年省直离休干部就医定点医院申请表
2、2006年度省直离休干部减员情况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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