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管字[2006]1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确保《吉林省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二等乙人员)的正常医疗不受影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将定点医院范围通知到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每一位二等乙人员(包括异地就医,转外治疗的二等乙人员),由本人自主选择。按本人申报的定点医院情况分类填写申报表(见附件),报送省医保中心基金征缴部。定点医院选定后,不再更改。
2、到省医保中心基金征缴部为二等乙人员办理2006年统筹医疗费缴费手续。
无缴费能力或具备部分缴费能力的单位,省医保中心根据省财政的困难企业和单位补助名单以及补助比例进行征缴。未缴纳二等乙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封锁该单位二等乙人员的医疗待遇。
3、各单位负责通知所有异地就医、转外就医住院治疗的二等乙人员,在2006年1月15日前办理住院费暂结手续(不是办理出院)。办理住院费暂结手续后仍需住院治疗的,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由省医保中心批准的异地就医、转外就医二等乙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于2006年1月15日-2月20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2005年度医疗费报销。过期不予办理。
5、实行办法后,二等乙人员有关就医的具体规定向其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咨询。
6、2006年度二等乙人员定点零售药店为:吉林大药房重庆路连锁店、南湖连锁店和吉林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吉深药店(红旗街店)。
7、各单位要召开本单位二等乙人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务必将有关文件传达到每一位二等乙人员,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联系电话:2705921或8690557
附件:2006年省直二等乙人员就医定点医院申报表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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