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管字〔2007〕5号
省直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6]47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配售药品服务管理,规范为参保人员配售药品服务流程,有效防范违规配购药品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购药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购买处方药、非处方药执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二、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可以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调配。
1、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时,不需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2、购买处方药品时,按照国家处方药管理规定需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购买,不能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非处方药调配规定进行调配。
3、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同时应提醒参保人员按药品使用说明书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的管理。
各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合理配售药品。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0元;药品最小包装单价超过100元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审核,并且由药师在收款小票上签字,同时在非处方药销售记录本上登记备案,方可配售。
四、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
参保人员在各定点零售药店每月(指自然月)累计配购药品次数超过10次或累计购药费用超过800元的,省直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将对该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进行封锁限制,对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的配购药品情况进行详细审核。
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费用累计达到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再购买非处方药品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
六、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随时对各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骗取基金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停网整顿6个月;情节严重的中止服务协议,并且3年内不再续签。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规范 药店 配药 通知
抄 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07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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