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管字[2007]23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及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做好2006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医疗救助条件
1、门诊:2006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总额超过10000元且个人负担超过3650元以上。
2、住院:2006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个人现金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可申请救助。
二、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按填报须知(见《医疗救助申请表》)要求认真填写,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报销凭证原件)。非划卡结算发生的医疗费除提供医疗费收据外,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
2、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统一报送到省医保局费用结算部。上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3、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单位通知申请人(家属)于2007年7月1日到15日到省医保局领取救助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救助。
4、领取救助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家属代领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被救助人已去世的,须由单位指定领取人,并出具介绍信领取。
三、各部门对这次救助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到本部门所属的各参保单位,对申请救助人员的情况,要严格审查,确保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救助金的,我们将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通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由单位负责或委托他人领取的救助金一定要发放到本人(或继承人)手中,确保救助金落实到位。
联系人:刘宏亮 联系电话:88690553
附件:《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救助 申请 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07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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