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字[2007]90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按照《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吉医保字[2007]87号),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我局决定对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全部人员进行复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人员范围
所有享受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复审时间
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2月22日止。
三、复审工作步骤
(一)填报
由各单位经办人员到省医保局费用结算部领取《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填报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退休人员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异地居住情况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房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住证明;子女书面证明。
2.派驻异地的在职职工要提供成立驻外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本人任职、调转的相关文件。
(二)送审
各单位将本单位参加异地就医复审人员的资料审核汇总后填写《异地就医复审汇总表》,与申请人填写的《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式两份)、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办理的异地就医审批资料一同报送至我局费用结算部。
(三)审核
我局复审后将结果告知单位,通过复审的异地就医资格即时生效。
四、复审要求
1.各参保单位负责通知、组织本单位异地就医人员复审申请工作,确保异地居住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受损失。
2.复审中有变更定点医院的,需在复审前报销原选定医院的医疗费用。复审通过后,按新选择定点医院报销医疗费用,原选定医院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未参加复审的、审核未通过的参保人员自2008年3月1日起不再享受异地就医待遇。
联系人:刘鑫、董晨
联系电话:0431-88690553
网站:Http://WWW.JLYB.GOV.CN
附件:《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复审汇总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异地 复审 工作 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07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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