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管字〔2009〕11号
省直各离休医疗费统筹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号)要求,现将征收2009年度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
2009年2月17日—2月23日
二、征收流程
(一)省直各单位到省医保局基金征缴部打印本单位2009年离休人员医疗费征缴通知单。
(二)认真核对本单位实际缴费人数和缴费标准与征缴通知单核定的人数和缴费标准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按征缴通知单的数额缴费。
(三)缴费完毕后,到省医保局财务窗口领取收据。
三、征收标准和方式
(一)征收标准
省直在长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为1.5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为2.1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为2.2万元;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为2.3万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征收方式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缴纳分三种情况,一是财政全额缴费,二是财政和单位共同缴费,三是单位全额缴费。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由财政全额缴纳的单位,在打印征缴通知单后(经单位经办人核对无误)我局按单位离休人数和缴费标准同省财政厅结算,无需单位缴费。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由财政和单位共同缴纳的单位,在打印征缴通知单后,统筹医疗费中由财政缴纳的部分我局将同省财政厅结算,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按单位缴费数额由单位缴纳。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完全由单位缴纳的,由单位全额缴纳。
统筹医疗费由单位缴纳的,单位要按缴费通知单于2月23日前缴费,并存到我局征缴通知单标注的帐户中,逾期不缴,视为单位欠费,从次月1日起封锁其单位所有离休人员医疗待遇。
四、注意事项
(一)各离休医疗费统筹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2008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离休人员是否到我局办理退保减员手续,并在打印征缴单前及时办理退保减员手续。如存在2008年已死亡的离休人员未及时办理退保减员手续的,我局按现有人数征收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
2009年1月1日后死亡的离休人员,按规定仍征收2009年度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先到征缴部打印征缴单,缴纳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后方可办理退保减员手续。
此次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征收结束后,各单位如有离休人员死亡的,要于当月或次月到我局征缴部及时办理退保减员手续,不必再等到年底或下年初集中办理退保减员。
五、征收地点及联系人
征收地点:省医保局基金征缴部5号窗口
联 系 人:基金征缴部 王柏青 88690552
离休服务部 贾云飞 88690557
稽核财务部 姜 芬 88690555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征收 离休干部 统筹医疗费 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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