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省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现将2010年度定点医院选择申报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择住院定点医院
2010年度可选择的定点医院范围为:吉大一院、吉大二院、吉大中日联谊医院、省医院、省中医院、省南湖医院、解放军第二O八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前卫医院和长春市中心医院。每位离休干部从上述医院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选定后,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再更改。离休干部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不局限于所选择医院,当卡内有金额时,可以在吉林省地矿医院等18家省直离休门诊定点医院、吉林大药房红旗街店等22家定点药店及上述10家定点医院门诊划卡就医购药。
各单位要根据离休干部本人意愿,对照2009年有关信息(本单位2009年度离休干部信息可到我局基金征缴部离休干部服务查询),情况发生变动的,填写《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变更表》(见附件)。附表中只填写信息变动的(选择定点医院、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事项;信息无变动的人员不填表。如本单位全部离休干部的信息均无变动,需在附表中注明“本单位所有离休人员选择医院信息均无变动”,并按期交到我局离休干部服务部。
《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变更表》报送到省医保局离休干部服务部14号窗口。
二、办理时限
申报工作期限为2009年12月18日-12月25日。
三、异地、转外和住院人员事宜
(一)异地、转外人员。各单位要通知本单位所有异地居住就医、转外就医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住院费暂结手续(不是办理出院)。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在原选择的定点医院报销。办理住院费暂结手续后仍需住院治疗的,由代理人到新选择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本地住院人员。正在本地原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如要变更定点医院,需在2009年12月29日前在原定点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完毕,2010年1月1日后转入自己新选择的定点医院。
确因病情较重暂不能转入新选定定点医院,而需继续在原医院住院治疗的,自2010年1月1日起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由代理人在2010年1月8日前到新选择的定点医院办理审批手续,医疗终结后,到新选定的定点医院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未按上述规定办理,2010年1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或其单位承担。
四、二等乙人员
2010年度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定点医院选择申报工作与离休干部同时进行,具体要求同离休干部一致。
五、改进省直离休干部转外医疗费报销方式
为妥善解决省直离休干部异地就医及转外医疗费用报销难、报销周期长的实际困难,自2010年度开始,将进一步改进省直离休干部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以充分保障省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六、其他
请各有关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至所属单位,并督促其按期做好离休干部定点医院选择工作。
为保障离休干部医疗不受影响,请各单位在12月25日前到我局(基金征缴部)办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费事宜。在缴费前认真核对本单位实际人数、缴费标准与征缴单核定人数及缴费标准是否一致,离休人员有提高待遇标准的(如抗战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提高到副司局级)到我局征缴部申报,确认无误后按照征缴单数额缴费。如不缴纳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影响离休干部医疗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本通知及所附表格可在省医保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jlyb.gov.cn)下载。
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联系人:黄昌凯 88690557;王柏青 88690552。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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